- 首页>
- 信息窗>
- 中医信息>
- 内蒙古发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>
内蒙古发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
2021年12月1日 中国中医药报
近日,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《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,对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、标准、生产、销售使用、监督等管理方面作出明确规定。
根据《实施细则》,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取得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,同时具备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。具备中药炮制、水提、分离、浓缩、干燥、制粒等完整的生产能力,并具备与其生产、销售的品种数量相应的生产规模。在内蒙古自治区生产、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符合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。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,应当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。
《实施细则》规定,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使用。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。
(大海选发)